概略说来,我认为,从一个相对完整的社会实践过程出发来看,任何一个现实社会个体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都根本不是抽象的、静态的,而是不断变化和不断生成的。也就是说,这样的关系都会在个体与其对象相继形成的,从“抽象的对立”状态到“具体的对立统一”状态、再到“水乳交融的同一”状态这样一个具有动态生成性的过程之中不断发生变化,并且会通过相应的基本心态具体表现出来:
(一)个体与其对象的“抽象的对立”状态
在一个相对完整的社会实践过程之中,这里所谓的“个体与其对象的‘抽象的对立状态’”,实际上主要是通过作为现实社会个体的主体对作为其认识客体的对象的认识过程具体表现出来的。由于这个阶段实际上处于这样的实践过程的开端,由于主体还只是刚刚开始从理智性认识的层次之上、而不是从物质性实践的层次上来初步接触对象,所以,无论是这样的对象本身、还是与其直接相关的各种本质性“客观规律”,实际上对于主体来说都具有极其鲜明的“外在决定性”,而主体本身也因为认识阶段刚刚开始,尚未得出有关这样的对象的确切的真理性认识,更谈不上对其进行系统全面的把握,因此,这两者之间的状态实际上是也只能是抽象的相互对立状态,因而其相互关系也只能是抽象的对立关系。只有当主体通过探索和运用恰当的基本立场、思维方式、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得出了有关这样的对象的、相对来说比较系统全面的真理性认识的时候,这种抽象的对立状态和对立关系才会进一步发展成为抽象的“统一”状态和抽象的“统一”关系。毋庸赘言,中西方哲学界许多学者都曾经加以探讨和论述的“物质决定论”所指的,实质上就是这样一种主体被其对象所“决定”的状态和关系。不仅如此,在当代西方心灵哲学之中同样广受关注并且争议不断的所谓“客观规律决定”与“意志自由”的二元分裂对立问题,也只不过是从一个特定的角度反映了这样的状态和关系而已。